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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热点] 绥德县公安局关于征集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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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9: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绥德县公安局
关于征集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推进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药品领域违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县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征集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

(二)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美容针剂、化妆品、美容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保健食品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材的;

(七)通过互联网、跨区域等方式制售假药劣药的;

(八)其他涉嫌药品领域犯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认定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三)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四)超过有效期的;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六)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 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违反药品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六、非法经营罪: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公安机关将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要实事求是进行举报,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欢迎广大居民、社会各界积极踊跃举报、提供药品领域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0912-5620110(110)

0912–5765110

马警官:13891260117

王警官:18220266072

各派出所举报电话:

城关派出所:0912–5622083

千狮桥派出所:0912–5632473

张家砭派出所:0912–5616110

辛店派出所:0912–5658110

义合派出所:0912–5741110

四十铺派出所:0912–5851110

崔家湾派出所:0912–5931110

满堂川派出所:0912–5731999

吉镇派出所:0912–5701110

田庄派出所:0912–5811110

中角派出所:0912–5771110

白家硷派出所:0912–5911001

定仙焉派出所:0912–5933110

枣林坪派出所:0912–5785096

森林派出所:0912-5632366

巡特警大队:0912-5623000




绥德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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