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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北热点] 榆林市推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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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8 10: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榆政发〔2018〕1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榆林市推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推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推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为加快推动煤化工产业高端化、终端化、差异化、集群化发展,着力补齐基础化工产业短板,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技术和产品,发展化工终端产品及下游加工业,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在榆横工业区、榆神工业区、神木锦界工业园区、靖边能源化工综合利用产业园区、府谷高新区投资建设高端精细化工项目、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基础化工项目(不含已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和本政策发布前建成、在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产业布局、园区总体规划,并依法在榆注册、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超过2亿元的高端精细化工项目,经认定后,给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保障用地。项目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园区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价最低标准70%供地。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最低可至50%,其余在一年内交完。项目选址宗地内土方移动工程,园区管委会可代为实施或给予一定工程费用补贴。项目选址需征占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返还园区部分专项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

(三)配置“平价煤”。利用煤炭矿业权清理整顿回收的煤炭资源和各级政府持有的矿业权股份,对需要用煤的重大基础化工项目、优先支持重大项目配置成本价加合理利润的“平价煤”,根据项目实际用煤量和投资额度,可签订10年以上的“平价煤”供应合同。

(四)低电价。对经认定的高端精细化工及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优先列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实行全电量交易,结合园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改革,到户电价每千瓦时不高于0.35元,超出部分由园区管委会予以补贴。

(五)低汽价。鼓励园区自建公用工程岛,满足项目供热(汽)需求,工业用蒸汽价实行阶梯价格,由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六)低水价。实行阶梯水价,对高端精细化工项目和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用水价格不超过9元/立方米,节水给予奖补,具体水价和奖补由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鼓励产业协作。凡采购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的,分别给予双方企业产品采购金额1%的补贴,单个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搭建精细化工产业链合作供应联盟,凡为市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应配套产品的贸易型企业,按其供应给相应生产企业全年贸易额的0.5%给予补贴,采购其配套产品的市内工业企业给予相同标准的补贴,单个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与多个企业配套,可分别计算补贴,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不予双向补贴。

(八)支持“靠大联强”。鼓励以产业链为纽带开展项目引进和开发,凡依托现有企业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即可享受2%的投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依托世界500强、世界化工企业50强、中国化工企业50强在榆投资项目延伸产业链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九)实行“一事一议”。对煤制芳烃等补短板的重大基础化工项目、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端精细化工项目、化工终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全球化工企业50强、中国化工企业50强直接投资的项目,经认定后,作为优先支持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在投资奖励、煤炭资源配置、物流补贴、股权投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落实等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十)全方位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金融支持、营商环境等按照市内相关政策执行。

三、政策兑现

(一)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负责项目认定、政策兑现、跟踪评估、政策解释等工作。

(二)对以地方财政收益为来源的补贴(奖励),市、县(市、区)、园区按财政分成比例分担;其他补贴(奖励),按市、县(市、区)4:6比例分担,市、榆横和榆神工业区按5:5比例分担。

(三)涉及市级奖补资金,在市高端能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附则

(一)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本政策与中、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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